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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民意机构多,从乡镇市的民代会到县市议会、省议会(已废除)再到“立法院”与“国民代表大会”(已虚化),形成一个庞大的民意机构体系,各级民意代表达数千人之多,形成一个权贵阶层。尤其是县市议会以上民意代表具有较高的社会声望与地位,更有重大的经济利益,于是成为各种势力争夺的目标,而拥有雄厚财力与广泛政商关系的商界老板、财团“金主”纷纷进入民意机构。这种金权结合的民意机构,被媒体称为“金山堆成国会的权力巅峰”。

20世纪90年代初,“国民代表大会”、“立法院”与“监察院”三个“中央”级民意机构中的多位负责人,均为具财团背景的人士。如前“立法院院长”刘松藩拥有多个家族企业,更是昔日“立法院”“十三兄弟会”政商团体重要成员;“副院长”沈世雄担任多家企业的董事长与顾问;前“监察院副院长”林荣三更是联邦建设集团的大老板与“三重帮”势力的代表人物;前“国民代表大会”秘书长陈金让家族财力也十分雄厚。

“立法院”是台湾最具影响力的民意机构,是拥有法案、预算审查、同意权的“国会”。然而许多财团老板或财团代理人进入“立法院”,不仅为“立法”的正当性埋下了隐患,更成为“立法委员”角逐利益的场所。在1989年开始全面直选的第一届“立法院”内,不少商界人士或财团所支持的人当选“立法委员”。其中,投资新开放银行业与证券业的“立法委员”,形成所谓的“立法院”“银行帮”与“证券帮”。如“立法委员”王世雄与王志雄兄弟(高雄华荣集团王玉云家族第二代)主导投资中兴银行,王令麟(力霸集团王又曾家族台湾民意机构第二代)投资中华银行,蔡胜邦(“三重帮”联邦建设集团主要代表)投资联邦银行,张平沼(台中仓储)与沈世雄(烨兴钢铁)投资华信银行等。参与证券业投资的“立法委员”则包括吴德美(宝来证券)、沈世雄(富都证券)、张世良(大顺证券)、黄正一(九华证券)、王志雄(元富证券)、林宏宗(宏华证券)、林锡山(六二证券)、张平沼(金鼎证券)与梁许春菊(台凤证券)等。

在1992年第二届“立法委员”选举中,许多工商界人士通过选举进入“立法院”,成为商界人士进入“立法院”人数最多的一次。在1995年第三届“立法委员”选举中,社会上出现了反金权的声音,不少财团“立法委员”因声望不良而退出选举(如华隆集团掌门人翁大铭、吉悌电信公司董事长刘国昭、安锋集团吴德美、“三重帮”蔡胜邦等退出选举,进入幕后支持自己的代言人),但仍有许多具财团背景的人参选,并有不少人当选。在300多家上市公司的董事与监事中,有20位参与角逐“立法委员”,其中有15位当选。在1998年第四届“立法委员”选举中,有财团背景或财团支持或经济实力雄厚的参选者战绩依旧辉煌,当选者众多。据台湾《商业周刊》调查,在新当选的“立法委员”中,有92位具有商界背景(按行业重复计算),占全体“立法委员”的408%;若不按行业重复计算,有经营事业背景的“立法委员”66位,约占总数的1/3。在这些有财经背景的“立法院”中,涉及各个党派,其中国民党占663%,民进党占196%,无党籍占33%,其他党派占108%。

最引人争议的则是“立法院财政委员会”。这个委员会掌握财经政策方面的法案审议大权,特别是对货币金融政策走向与重大财经政策的制定均有重大影响,因此为各财团与地方势力的代言人或商界“立法委员”所看重。第四届“立法院”第二会期计划对信用合作社合并、银行法、信托业法、保险法、土地税法、公益彩券条例等重要法案进行审查,这些“游戏规则”攸关财富商人刘泰英(左一)与李登辉(左二)、陈水扁(右一)往来密切的重新分配,于是负责这类法案审查的“财政委员会”成为各势力角逐的目标,计有62位“立法委员”登记角逐21个席位,竞争十分激烈,最后只好通过抽签决定人选。但抽签却发生意外,导致争议持续一个多月不能决定人选。在现实考虑下,朝野“立法委员”经过协商,达成一项共识决定,国民党9席,民进党7席,新党4席,无党籍1席。

然而,即使抽签决定,也不能避免金权交换,未抽中者可以花钱买签,而抽中者可以高价出售。其中,原未抽中的国民党籍“立法委员”何智辉、罗明才与王令麟三人与抽取的三人交换,终于得以入主“财政委员会”。据说1席“财政委员会委员”的价码达到500万元。在21位财政委员中,许多人有显赫的企业或财团背景。如林宏宗是宏总建设集团的董事长;杨文欣是长亿集团的重要代表;何智辉是欣欣大众公司副董事长,妻子王素筠是嘉畜公司董事长(均是华隆集团的代表);王令麟是力霸集团的代表(任远东仓储公司董事长,力霸公司董事,也是国民党政策委员会副主委,负责督导财经政策);谢章捷是员林信用合作社的前任监事主席与多家企业负责人(妻舅黄上扬是前任员林信用合作社理事主席);医生出身的林耀兴,岳父廖泉裕是台湾公共工程委员会副主委,妻舅廖信杰是一家环保工程公司总经理。尽管“财政委员会”也有民进党与新党成员,但在有1/3委员出席就可开会达成决议的情况下,以国民党为主的“立法院”是岛内政治斗争与金权交易的重要场所“财政委员会”就有权掌握审查大权,可为特定利益集团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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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团商人参政问政问题上,由于国民党是执政党,这些具有财团企业背景的“立法委员”大多为国民党成员,部分无党籍成员也是国民党的盟友,从而主导“立法院”的运作与法案审议,因此民众对商人参政的批判与不满自然全部投射在国民党执政当局者身上,给社会留下国民党黑金政治与腐败的形象。相反,本来就没有什么党产的在野民进党,抓住国民党腐败的弱点,大加批判与揭露,将自己标榜为清廉的政党,赢得民众的好感,强化了民众对国民党的失望与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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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是一种非营利组织与机构,主要是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因而享有不缴所得税等优惠待遇。过去也确实发挥“济弱扶贫”的社会功能,造福社会,但在利益至上、官商勾结的台湾,各种财团法人组织却已完全变质,成为政客与财团的节税管道与地方派系的集聚点,沦为政治献金的“白手套”,变成政商结合的大本营,官商利益输送的天堂,也成为在野党反击国民党的有力武器。

台湾财团法人机构特别多,成为台湾社会结构一个特别重要的组成部分。据台湾“财政部”调查统计,到1997年,登记在案的财团法人超过4000个,涉及教育、文化、科技、医疗、环保、宗教、休闲娱乐、经济等各个领域,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其中,基金会则是最普遍的财团法人机构。据统计,到1998年初,台湾约有2000个左右的基金会。在各种基金会中,以文教基金会最多,多半是办理奖学金、赞助或举办文化性与公益活动。基金会的经费来源不一,有来自大财团的,有来自个人捐款的,也有来自政府或公营企业的。据1994年的一项调查,台湾基金会的经济来源,由非官方、非特定企业支持者占628%;由特定企业支持者占24%;企业与官方共同支持者占10%;由官方支持者占32%。

由于财团法人机构依法可免本身所得税与附属机构所得税,还可通过各种手段节税、逃税,甚至进行利益输送,因此大财团、大企业与高官纷纷设立财团法人组织。一些财团法人与营利机构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只因登记为财团法人而得到免税待遇,而对实际营利所得却不能有效监督。像圆山大饭店、中兴工程顾问社、“中华顾问工程公司”、国泰医院、长庚医院、新光医院等,其营业额庞大,却因为属于财团法人,不以赢利为目标,而免缴所得税。

其实,财团法人与各种公益事业免税范围甚广。如财团法人捐赠可以扣除缴税;捐赠财团法人土地可免征土地增值税;捐赠或遗赠财团法人的财产皆不列入遗赠财产总额,可以少缴遗赠税;财团法人办理慈善标售或义卖货物或举办义演,可免缴营业税;财团法人办理收费的娱乐活动可免缴娱乐税等等,所以财团法人常常成为企业与大财团逃税或掩护不正当支出的工具。

财团法人利益输送最普遍的做法就是所谓的“五鬼搬运”。一些公益事业或政府机关先捐资成立财团法人基金会,再由财团法人基金会转投资设立新公司,将财团法人的所得利益再转送给公司,公司还有可能转化为股票上市公司。另一种方式则相反,即由特权部门出资成立公司,经营特殊垄断行业,通过公司再设立财团法人,以达到节税与免税的目的。

财团法人为了争取更多的政府补助,政治人物常常出任基金会或其他财团法人机构的董事长或理事长。据资料显示,约有1/3以上的“立法委员”参与民间组织,在第四届“立法院”中有30位“立法委员”担任基金会董事长一职,挂名理事长的人则更多。有了政治人物的保护伞,基金会就容易向政府部门申请补助经费。不完全统计,在1997年度“中央”政府各单位的财政决算中,补助给“立法委员”所属团体的经费超过25亿元。如“立法委员”游淮银任副执行长、“考试院”院长许水德任执行长的“台湾棒球协会”,从“内政部”与“环保署”申请到的补助经费达550万元。“立法委员”潘维刚任董事长的现代妇女基金会,从“内政部”与“教育部”申请到补助400多万元;“立法委员”余玲雅任董事长的“高苑工商专校”,从五个部委申请到350多万元经费。相反,民间人士担任负责人的基金会则不易获得政府的补助,资金严重不足,运作困难。

财团法人还成为政客官员的“酬庸乐园”。这些财团法人或基金会安插特殊人士或家族亲信担任财团法人董事、监事,或出任财团法人所属的营利事业的重要职位,既领取高薪,又充当“利益输送”中间人。就是一些官方主导的财团法人也不例外,有大批官员在其职权所管范围内在财团法人机构兼职。许多财团法人董事长多由退休的政府官员担任,每月平均薪资超过20万元,比政务官还高,可以说这些财团法人机构变为一种“酬庸”性的行贿受贿组织。

台湾“公务员服务法”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其他公职或业务,但财团法人属不属于公职,没有专门法律规定,基本上由“铨叙部”解释,这就留下了法律上的漏洞,也为官员以公谋私留下了隐患。既然是“人为”解释,就可以变来变去。“铨叙部”曾认定财团法人为公职业务,后来又认定为非公职业务,不能不说是台湾政治的倒退,是李登辉执政以来政坛腐败的深化。

“铨叙部”对官员兼任财团法人董事或顾问,甚至义务兼任人民团体职务,曾认定均不合法。其在1982年的解释为:财团法人经费来源,不论是否出于政府机关捐助,如无其他明显法令依据,应受“公务员服务法”之限制。另外,台湾“人事行政局”早在20多年前即特别作出解释:公务员不得兼任有监督关系之财团法人董事或其他职务。但长期以来,台湾各级政府官员经常兼职财团法人的董事(长)或监事,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却未受到任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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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高级官员在财团法人机构兼职情况相当严重,从“行政院长”到各部委部长及局处级干部皆有,完全违背了公职人员的利益回避问题。据台湾《财讯》杂志报道,90年代末,台湾“经济部”总计有20名高官违法兼职所管属的50个财团法人职务。其中,“经济部”捐助成立的24个财团法人(1998年增至29个),大多有“经济部”官员非法兼职。“经济部工业局”前局长尹启铭更是兼任10个财团法人职务。时任“经济部长”的江丙坤兼任工业研究院与中华经济研究院的董事,而“经济部”有权决定对这两个机构的财政预算,工业研究院每年约从“经济部”得到数亿元的补助委办经费,如果没有多位“经济部”官员在此兼职,能否获得如此多的委托办理经费令人怀疑。经济部及相关机构对所属财团法人的补助委办经费成倍增加,1992年、1993年、1994年分别达138亿元、155亿元、183亿元,这有无图利问题与公器私用,一直是外界关心与怀疑的问题。

尤其是许多基金会由政府捐款,而这些款项却有被少数人利用的嫌疑。台湾当局捐助大笔经费成立财团法人由来已久,据报道至少有40多个财团法人靠当局捐助生存。由于政府部门设立名目繁多的基金会,政府补助也越来越大,《中国时报》报道每年有300亿元流入这些黑洞。由政府各单位捐助成立的财团法人,再由相关单位每年编列预算补助,或是列为委办事项经费,已经变成“行政院”的经常性支出。这些财团法人执行的业务也五花八门,无所不包。这类预算能在“立法院”通过,背后显然存在着利益交换。不少“立法委员”与这种财团法人有关,有人将这些预算看做部分“立法委员”的广义“公关费”。

这种不当兼职情况不断招来社会的批评与反对。在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下,台湾“监察院”对行政官员违法兼职现象于1995年提出纠正,要求行政院提出改进计划。可是主管公务员任用资格、考核的“铨叙部”却在1996年2月表示:政府所成立的财团法人之设立系经“行政院”或主管机关核准,且其由政府机关捐助之资财,系经依法定程序拨付者,为确保财团法人之运作与设立之政策目的不致偏离,其董监事由政府指派公务员兼任,而不兼薪及兼领公费者,与公务员服务法规定之法旨尚不相违(台中法四字第1098855号函释)。

此一解释不仅与以前的解释不一致,而且有明显的为公职人员非法兼职财团法人董监事进行辩“十信金融弊案”是台湾政商勾结最广泛、影响最深远的大案护、并使之合法化的嫌疑。于是台湾“行政院”用此函回复“监察院”,转眼间,那些非法兼职者成为合法,什么事也没有。不论怎样来解释,官员兼任主管范围内的财团法人董监事,是违背“行政中立”原则的,造成严重的官商勾结与腐败问题。因此,财团法人的不正当利益交换与存在的不法问题,成为在野党打击国民党的又一目标。

1996年12月,民进党籍省议员张温鹰等人指称,“蒋经国基金会”存在不正当操作,有提供“政治献金”的嫌疑。民进党人士更将目标对准国民党副主席连战,指称连战家族设立的“连震东先生文教基金会”,董事长则为身兼多项要职的前“行政院长”连战,实为不当。并指出该基金宗旨为“奖励学术研究,提高教育文化水准”,却以巨款购买桃园大溪鸿禧别墅,作为连战的私人别墅,显然与宗旨不符。这一事件曝光后,引起社会的强烈不满。也有媒体报道指出,连战是财团法人“青年发展基金会”的董事长,却在1997年传出“行政院青辅会”向该基金会捐助1亿元,引起社会各界强烈质疑。民进党“立法院”党团干事陈定南表示,“青辅会”的做法是十足的违法利益输送,连战应将钱退回,而且因连战曾担任“青辅会”主任,已涉及贪污治罪条例中的直接或间接贿赂。新党“立法院”党团召集人林郁芳指“青辅会”一年预算才6亿元,竟然捐出1亿元给连战设立的基金会,这种做法难以令人接受。他同时指出,“青辅会”主任黄德福一手要预算,一手捐钱,不仅是进行利益输送,也是欺骗“立法院”,“胆大妄为”,新党还要求“监察院”弹劾黄德福。也有人要求黄德福辞职,向人民谢罪。民间公益团体更是感叹不平,他们为公益事业筹款并不容易,而政府却如此大方捐助,让他们无法理解。消费者文教基金会的董事长柴松林教授表示,台湾的基金会实在是太杂了,指责有人借基金会这类非营利组织的名义,为个人或企业牟利。这一连串事件,对国民党与连战的形象伤害甚大,进一步增强民众对国民党的不满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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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政权腐败的另一个重要表现是,政府官员、议会议员不仅在政府设立的财团法人机构任职,而且在企业兼职,甚至其家属亲友也被安插在关系良好的企业或财团法人机构,造成政商不分、官商一体的高度政商结盟。

在现代民主社会,为了避免官员利用职权牟取私利,均定有回避制度,即政府官员不得在企业单位兼职,可台湾各级行政官员在企业兼职却十分流行,几乎没有官员不兼职的。

台湾的法律为官员兼职留有漏洞。依“公务员服务法”第13条规定,“公务员非依法不得兼任公营事业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监察人”。但法律却没有明定公营事业董事、监事可由公务员兼任。不过行政部门却依“公司法”第27条“政府或法人为股东时,得被推荐为执行业务股东或当选为董事或监察人,但需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职务。” 

对于官员兼职一事,台湾“监察院”也早就提出纠正方案。据报载,1951年与1956年,台湾“监察院”两度对行政官员滥行兼职进行调查,查出当时在公营事业兼职的官员达80多人,但却没有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清理。结果40年后,问题不但没有解决,而且官员兼职情况更加普遍,特别是行政官员兼任下属主管公营事业董事、监事十分普遍。如“经济部”前工业局长尹启铭、“国贸局长”林义夫兼任“中船公司”董事;矿业司长曾四安、“能源会”执行秘书易洪庭兼任“中油公司”董事,商检局局长许鹏翔兼任台糖公司监察人;主管“国营事业”的“国营事业委员会”执行长郑温清,是下属企业台糖公司的董事;“中央银行”前总裁许远东兼任“中央存款保管公司”的监察人、业务局长林维义兼任台湾银行常务董事及台电公司的董事;“财政部”政务次长王政一兼任“中央信托局”常务理事,常务次长戴立宁兼任“中央再保险公司”常务董事;直接主管金融业务的金融局前局长陈大在兼任台湾银行监察人、副局长张秀莲兼任“中国输出入银行”常驻监事、主任秘书张国缙兼任交通银行董事等。前任省主席赵守博是“财政部”指定的交通银行董事,“劳委会”主任詹火生与“行政院”政务委员杨世缄均是中华电信公司的董事。

一些卸职的高官或民意代表也继续担任政府投资事业的董事与监事,造成严重的官商勾结。1999年底,爆发公营事业台肥公司炒股案,炒出了不少政治人物出任政府投资企业董事监事的种种问题。国民党掌控的公营事业与党营事业往往成为政府上层官员退职后的最佳去处,作为安排其后路的“政治酬庸”,而非专业需要。于是这些不在位的昔日高官可继续领高薪、用专车、配司机,却不顾公营企业人浮于事、经营绩效持续下滑的困境。尽管公营企业民营化推动多年,但官股比例仍高,对公司董事监事人选仍有相当大的决定权,于是不少政治人物特别是各种选举中败选的国民党籍民意代表或在政治风暴中失意或出了问题的高官,大多到公营企业任职。如前“立法委员”许福曜卸任后代表“经济部”担任台肥公司监察人,刘政鸿在“立法委员”选举失败后代表“经济部”任台肥公司董事及担任东台化学公司(台肥公司投资企业)董事长;前“立法院”副院长沈世雄以党营事业景德投资公司代表的身份成为农民银行的监察人;前“国有财产局局长”刘金标退休后代表“财政部”担任台开公司董事长。甚至前“国防部长”蒋仲苓以财团法人代表名义,成为农民银行的董事。近90岁高龄的“总统府”资政赵自齐以雍兴实业公司代表人的身份出任“中国商业银行”的常驻监察人。特别是一些涉嫌犯罪或犯案的国民党高官也多进入公营企业。

政府官员或亲属在私营大企业兼职成为建立政商关系的另一管道。台湾当官者为何均很富有?除少数家人经商或是大家族之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其以顾问或正式名义在私营企业兼职,从商人那里获得相当大的职业外收入。

企业通过聘用官员或其亲属,可建立政商关系,为企业的经营活动开绿灯,提供诸多方便。而官员或其亲属则通过这种任职或兼职,不仅可获得较高的职位,还能获得丰厚的薪资,可谓官商两利,何乐而不为。大企业建立政商关系的手法多种多样,重要手法之一是建立自己的招待所与联谊组织。前国泰集团(即现今霖园集团与富邦集团的前身)的蔡辰洲在家族企业来来香格里拉大饭店17楼建立了一个俱乐部,结合了一大批政商界名流。华隆集团的前掌门人翁大铭也建立了太平洋联谊社与阳明山联谊社。就是自称不介入政治活动的王永庆也在台塑大楼13楼建立了自己的招待所,不少政界人物与重大事情的协商也在此举行。重要手法之二就是邀在职、退职官员或亲属到集团企业任职。

台湾各级民意代表尤其是“立法委员”在企业任职最为普遍。议会或民意机构完全失去了监督功能,而成为为商人辩护的既得利益者。尤其是退休军政界官员颇受私营企业欢迎。大批退休的党政军高级干部进入私营大企业与财团,不是当顾问就是被委以重任,不是因为这些人有什么经营才干,财团所看重的是这些人的政商关系。这些退休的党政军中上层干部均在长期的工作中建立各种关系,可为企业争取利益提供方便。华隆集团,长荣集团等均是吸收退休高级官员的典型。由联勤总司令部财务署中将身份退役、曾任“中央银行”发行局长与农民银行董事长的林运祥,退休后进入华隆集团,担任嘉畜公司国华人寿保险公司的监察人、华隆微电子公司董事长、农林公司董事等职。凭他在军界与金融界的关系,为公司经营带来某些方便不在话下。前“中央银行”外汇局副局长曹耀墀退休后,任华隆集团农林公司董事长,“中央银行”业务局副局长何柏楠退休后任华隆公司常务监察人、义新公司常务董事与国华人寿公司董事。而三年后,“中央银行”将持有的华隆公司特别股票出售给翁大铭控制的国华人寿公司,其间是否有三位退休官员的“功劳”尚不得知,但却值得怀疑。不过,“中央银行”还是公开澄清外界的质疑,认为“中央银行”出售股票与三位退休官员没有关系,而退休人员去何处发展是个人的自由。翁大铭却因这些股票而取得华隆公司的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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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最大的航运企业长荣集团从事航运业,聘用了大批曾在交通部门主管航运业务的官员。长荣航空公司副经理楼维华是前民航局副局长,长荣海运公司董事长林省三早年也是航政局的官员,前“航警局”局长裴震及前“高速公路局”秘书室主任唐耘秀均是长荣集团的顾问。正是因为有这么多曾主管交通部门的官员在经营航运业的集团任要职,长荣集团才能获得许多特批项目与工程,事业发展十分顺利,业绩蒸蒸日上。

华隆与长荣只是大企业吸收退休军政界官员的典型。这种流行的建立政商关系的做法在其他大集团或企业均存在。有了这种关系,商人从中获得巨大利益,退休官员也获得小利,通过这种政商结合达到了“共同富裕”。

台湾权贵子弟大多均有良好的出路,不是继承父业进入政界,就是通过政商关系在商界发展,从而达到延续政商关系的目的。复杂庞大的政商关系在台湾也就日益发达。

这种官员兼职及种种官商利益结合的事情,造成严重的腐败问题,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响与不满,也成为日后民众抛弃国民党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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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社会金权交易盛行,可以说无处不在,无处不有,但作为台湾最高民意机构的“立法院”,掌握着预算审查与各项法案的否决大权,却变成金权交易场,就格外受外界关注。

台湾“立法院”缺乏一套规范政商往来的游戏规则,“立法委员”在利益的驱使下,便各显神通,大肆进行金权交易,牟取私利。于是,这些活跃于“国会”舞台的“立委”(“立法委员”也简称“立委”)被称为“利委”。

“立法院”金权交易的方式多种多样。台湾知名记者王铭义曾依据“立法委员”建立政商关系的活动特性、互动方式、交易手法等,将“立法院”金权交易分为“承包工程型”、“掮客买办型”、“利益护航型”、“共存共荣型”、“人头租用型”、“五鬼搬运型”、“声东击西型”及“暗度陈仓型”等八大类。其实,金权交易方式远不至此,这里仅介绍十大交易方式,以窥其貌。

“承包工程型”。这是“立法院”内最传统、也是最典型的政商利益输送模式。小至“立法院”的办公用具,大至军事或民用重大工程,可以说都是“立法委员”争取承包的对象,其承包金额从数十万、数百万,到数亿元不等。不过,“立法委员”承包这些公共工程业务,大都不以自己的名义承包,而是以亲朋好友的公司,甚至空头公司承包,间接从中获利。或者承包之后,再转包给其他小承包商,自己抽取15%—20%左右的佣金收益。可以说许多“立法委员”或多或少都曾涉及承包官方工程业务,只是其承包方式、性质或介入的程度有所不同而已。

“掮客买办型”。这类政商勾结模式,是指运用“立法委员”名义,或明或暗地充当商人的代理人,或居间媒介政府采购案件,以便从中牟利。其中以代理军方军火或大宗物资采购案的利益最大,动辄数亿、数十亿,利润相当高。熟悉台湾情况的外国军火商或贸易商多寻求“立法委员”担任在台联络人或顾问。这些“立法委员”在利益的驱使下,经常穿梭于财经部门与军事单位,扮演说客或掮客。媒介这类采购案件,不仅是为自己开辟财源的重要渠道,也是建筑与公共工程是台湾官商牟利最为严重的领域回馈“幕后金主”(“立法委员”选举时的幕后金钱支持者)的重要手段。

“利益护航型”。“立法院”内利益护航型金权交易极为严重,几乎每一项代表不同群体利益的法案,背后都会有利益团体在暗中向“立法委员”游说,争取对自己有利的法案条款。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泰集团的蔡辰洲进入“立法院”后,以家族掌控的台北第十信用合作社邀请刘松藩、王金平与饶颖奇等人到海外旅游,为“立法院”审查“合作社法”与“银行法”铺路,曾引起轰动。同时,以蔡辰洲为首的“立法院”“十三兄弟会”,曾以2000万元收买“立法委员”,为信托公司利益“护盘”(争取信托公司可经营银行的不定期存款业务)。20世纪90年代以来,这种“利益护航”情况更为恶化。由于来自工商界的“立法委员”不断增加,甚至各大家族企业或大财团纷纷推出自己的代理人进入“立法院”,这些具有工商背景的“立法委员”,在“立法院”肆无忌惮地以特权手段介入利益分配,或独揽各项特许经营的业务。如与汽车行业关系密切的“立法委员”,会直接介入汽车进口税的调整,以维持保护税率标准,保障该行业的资方利益;经营钢铁厂的“立法委员”,会联合相关利益的“立法委员”,联手控制公营“中钢公司”的营运计划,间接参与“中钢公司”下游投资企业的“共同经营”;经营证券业的“立法委员”经常反对与阻挠征收证券交易税,或尽可能降低税率,明目张胆联手对证券交易税税率政策提出自己的一套主张与办法;经营银行的“立法委员”则在新设银行的开放标准、设立程序及相关管理措施等方面抢先取得商机。

“共存共荣型”。这类金权关系是指“立法委员”运用法律赋予的监督政府决策的权力,强迫改变现有经济利益的分配规则,或调整官方的财经政策及相关措施,而达到某些特定行业或企业联合垄断经济利益的金权互动模式,即通过预算审查权与行政官员进行利益交换,实现“共存共荣”。在“立法院”财政委员会审查相关财经法案,或“立法委员”与财经官员不定期召开的沟通会议上,“立法委员”游说施压,迫使行政官员接受利益交换条件。政府部门官员为换取“立法院”对法案、预算案或新政策的支持,常常向这些“立法委员”的不正当利益要求妥协,甚至有意施以小惠。关键在于,行政部门在预算受制于“立法委员”审查的情况下,只得被迫接受“共存共荣”的“政治勒索”,以保证自己的官位。

“人头租用型”。台湾许多不正当经营的企业,经常会聘请“立法委员”担任其名誉负责人或挂名董事长,以掩盖其非法或不正当经营,这些被当做人头的“立法委员”从中得到巨大利益。通常办法是“立法委员”担任地下投资公司、非法企业或民营企业的名誉董事长、董事或监事,负责向政府部门打通关节,或骗取投资人的信任,以获得“立法委员”薪水之外的另一份高额报酬。

“五鬼搬运型”。这是一种比较安全、可靠、投资报酬率极高的金权交易术。“立法委员”通过利用亲属、朋友名义下的公司,直接与各公营事业投资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合作经营。然后,“立法委员”以其职权及广泛的政商关系,向军方或公营机构低价购入大片土地,再通过合理的法定程序变更地目,其公司资产瞬间暴涨,获得巨额利益。“立法委员”有时通过虚设行号或利用他人名下的机构,向政府有关部门承揽“委办事项”或“委托性质的研究计划”等业务,再转包给真正有能力与条件的机构执行。在层层转手之间,“立法委员”也可大赚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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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东击西型”。一些“立法委员”通过声东击西的暗示办法,让行政部门为其让利,从中得到好处。如部分“立法委员”经常借由审查各行政机关预算之便,刻意严格要求审查某一单位或事项的预算,以提醒或暗示相关部门单位进行私下协商。各相关单位心知肚明,予以配合,给这些“立法委员”提供适当利益,以求预算审查顺利过关。

“暗度陈仓型”。在社会各界压力下,台湾当局对政商关系的发展逐渐重视,并企图建立法规加以规范。于是,“立法委员”就通过新的政商利益输送管道逃避法律制裁,即许多“立法委员”成立各种类型的“基金会”,将其作为汇聚政治资金的“聚宝盆”,暗度陈仓,再转化为“立法委员”个人经费支出的管道。依现有法令,只有“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对“立法委员”的政治资金捐献来源及相关开销管道有明文规定。但这个法规不过是形同虚设,对候选人没有任何约束力。“立法委员”除在选举期间拼命筹募竞选经费外,平时即以成立的“基金会”作为经常性的筹集政治资金的管道。由于基金会可享有各种优惠或免税待遇,政治人物得以借基金会的名义,广泛吸收工商界的政治资金,从而建立起新的政商关系。

“特权贷款与投资型”。即不少有实力、有背景的“立法委员”利用权力与影响力向金融机构施压,以获得贷款。尽管公营金融机构相继民营化,但“立法委员”介入手法也不断翻新,对金融机构的幕后操控未曾松手,成为台湾金融机构坏账问题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2000年初,台湾“立法院”再度爆发“立法委员”向金融部门施压图利的事件。台湾媒体报道,包括国民党籍“立法委员”罗明才、何智辉、林明义与无党籍“立法委员”谢章捷等“立法院”财政委员会“立法委员”利用职权,向多家金融机构施压,要求这些金融机构投资这些“立法委员”或其家人友人所设的创投公司,引起社会极大关注。

“利益关说型”。这是“立法院”一种较为流行的金钱交易术。不少“立法委员”在利益的驱使下充当说客,大肆进行关说,关说的范围甚广,如人事推荐、司法关说、海关交涉、税捐减免等等。曾经有一位“立法委员”为某学校的土地纠纷案进行关说,其要价高达1亿元,结果因利益未能摆平,被人告发。前“立法委员”萧瑞征曾在“立法院”组织“互助会”,以轮流做东方式,定期宴请各部会首长,对其进行利益关说,建立政商关系。

其实上述“立法委员”以权谋私方式只是冰山一角。1989年2月号台湾《时代杂志》以“国会议员的金钱游戏”为题,揭露台湾“立法委员”的50种“捞钱术”。台湾《工商时报》发表社论指出,“国会议员滥用职权,胡作非为,每年从国库攫取的利益,数以千亿台币计算。这种令人发指的恶行如果不设法加以遏止,不仅台湾经济发展的根基受损,好不容易建立的民主制度恐将难以持久”。

由于历史的原因,台湾“立法院”长期未进行改选,绝大多数“立法委员”是国民党籍,即使开放改选后,仍以国民党籍“立法委员”占多数,进行金权交易的“立法委员”也自然以国民党籍“立法委员”为主,因此这一金权交易的政治腐败账自然由执政的国民党来承担,政治腐败账也因此成为人民特别是后来反对党攻击国民党政治腐败的主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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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立法院”内进行各种各样的金权交易,地方民意机构也是如此。其中,台湾县市议会民意代表瓜分、蚕食地方各种预算最为普遍与典型,成为一种变相的公开集体贪污。在台湾各县市地方有一项不成文的规则,即县市政府每年分配给议员每人不等的所谓“小型工程建设经费”(也称基层建设经费),美其名说用于地方建设,其实是这些民意代表攫取公共利益的一种变相手法。有媒体称地方政府的“基层建设经费”是20世纪80年代末期台湾“解严”以来“地方势力黑金化的新发明”。

在许多县市小型工程建设经费问题上,普遍存在黑道、派系、民意代表的不法勾结事情。20世纪90年代末,台湾警政署在一份《台湾黑道帮派介入工程围标研究报告》中揭示,许多县市政府每年固定分配给该县市议员一定的地方建设经费,但有些县市的这笔建设经费则由地方派系所掌握与垄断,其中具有黑道背景的民意代表不但蚕食地方预算,同时也从掌握的地方建设分配款中抽取回扣。

民意代表从工程建设经费中牟取回扣手法花样繁多。一般是民意代表在获得分配款项后,找来有意承包工程的承包商,再由其提出工程项目,进行编列预算,再呈报县市政府批准与发包。在议价发包后,承包商便必须拿出一定回扣给民意代表。由于各县市的经济实力的差别,各县市建设经费分配款的额度与民意代表回扣情况也有所不同。这里就几个较为典型的县市地方建设配合分赃款情况予以揭示。

台北县议员有56位议员,每位议员每年度约有1000万元地方建设配合款。其中600万元源自县政府年度预算及追加预算,另外400万元来自县政府统筹分配款。如果每位议员拿20%的回扣,1000万元的地方建设配合款就可有200万元的回扣收入。基隆市政府编列的2000年度市议员基层建设配合款为每位议员900万元。一般由议员针对选区的基层建设向市府提出工程建设案,然后再自行找承包商向市政府相关单位进行工程议价。其中,议员可以拿到两成左右的回扣。宜兰县2000年度编列给议员的基层建设费为每位议员300万元,但滥用情况严重,一些议员不仅在分配款中拿回扣,甚至将此款用以购买服装或用于其他个人消费。花莲县2000年度编列小型建设工程款为每人450万元,议员可以从中拿到三成回扣。桃园县政府近年编列的每近300名地方官员滥购百万名车位议员地方建设经费平均保持在800万元左右,不仅有少数议员从中拿回扣,而且黑道介入严重。平镇市20位市民意代表,每人获得地方建设配合款100万元,具有黑道背景的该代表会主席将每年2000万元的工程款除400万元分配给民意代表外,其余以造假工程方式全部私自侵吞。嘉义县的公共工程分配款,主要由地方派系掌控,分别在县政府系统与省级以上民意代表系统内分赃。

由行政部门向地方议会提供的这笔地方建设经费,本是希望用于议员所在社区地方建设,结果因缺乏有效监督,变为地方政治腐败的祸源,成了不法议员及其关系人的黑色收入。这种变相的集体贪污行为成为地方议会的一种惯例,无人问津,台湾政风江河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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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或审议法案大权的民意代表与政府官员相配合,制定有如提高民意代表薪水、各种补助经费与延长任期等图利民意代表的法案条款。这些由人民所选出的民意代表已不再是为民服务与主持社会公义,而变成为自己牟取私利的人。

1987年7月31日深夜,台北市议会以突然“奇袭”方式二读通过“台北市议员退职酬劳金给与办法”。依此办法,议员任职期满后,每人每月可至少领取26万至7万元不等的月退休金,且金额随议员研究费调整而逐年升高,即“活得越久,领得越多”,直至终身。如果选择一次性领取退职金,每人至少可领51万元至457万元。这个旨在为市议员开辟生财之道的法案,被外界讥称为“自肥条款”。

这项“自肥条款”二读通过后,立即在岛内引起一片哗然。有媒体评论到,享有预算审查权的议会本是为了看紧人民的荷包,现在“看荷包的却变成了小偷”。这一事件让民众无比愤怒与不平,不少民间团体到市议会抗议,指责市议员为“猪仔议员”,“要钱不要脸”,痛批市政府是“共犯”。

民众之所以认为市政府是共犯,是因为这项议案是由市政府提出、送到议会审议的。民进党执政的台北市政府何以敢于不顾民众的利益而提出这项图利市议员的议案?这不过是利益输送的一种计谋,是权权交换与利益交换的表现。市议会以总预算审查权为要挟,暗示、授意市政府提案,再由市议会表决通过。市议员在得到好处后,市政府预算在议会自然易于通过,也不会在质询中给市政府官员难看。这显然是行政部门与议会之间的一种不正当利益交换。

台北市议会“自肥条款”一出,也让其他县市议员眼红,不顾高涨的民众反对声浪有意跟进,试图制定类似的退休酬劳金,于是“自肥条款”在岛内愈演愈烈。台湾当局在民众的压力下开始表态反对这一做法。台北市议会与市政府之间也开始互推责任。市长陈水扁此时却采取逃避办法,跑到海外“访问”,由市政府新闻处长罗文嘉出面处理,不到30岁的罗文嘉便成了市议会炮轰的对象。罗文嘉代表市政府发表声明,指责市议员“自肥条款”是议会对市政府的“政治勒索”,是由国民党籍的市议会议长陈建治等人主导,而绝非市政府主动提案,市政府通过此案是“将计就计”。这一指责,引起市议会的更大不满,认为此案是由陈水扁主动提出。于是台北市府会之间的利益交换黑幕摊在阳光下,让被蒙骗的民众认清了台湾官场的丑行。

在排山倒海的民怨声中,在市政府与市议会激烈斗争中,台北市议会感受到了巨大压力,内部开始分化,民进党议员被迫举行记者会向公众道歉,国民党议员也表示要对“自肥条款”进行翻案。8月2日,台北市议会召开临时会议,仅用短短五分钟时间便完成对“自肥案”的复议翻案,将通过才三天的“自肥案”退回市政府,议长陈建治代表市议会向全体市民道歉,隐居幕后的陈水扁这时也公开表示市政府的过失。这场旨在实现府会利益交换与为议员牟取私利的法案自此收场,却也让人民看透了台湾议员的真面目,竟敢在民主化发展的今天公然制定有损民众利益、图谋私利的法案。尽管这一政治丑闻涉及的不仅仅是国民党,而且还有民进党,特别是民进党的陈水扁是现任市长,但民众还是将这笔政治腐败账算在了执政的国民党身上,不了解真相的民众并未过多指责陈水扁,而是更多表达了对台湾政治尤其是国民党统治腐败的不满。

其实在此之前,台湾也曾发生过民意代表“自肥案”。1995年,“立法委员”试图制定“退职酬劳金”,即三年任期的“立法委员”不再连任,至少可领到69万元的退职酬劳金,而且任职越久,领得越多,最高可达814万元。但在强大的社会压力下,这一“自肥案”未能完成立法。

然而,台湾民意代表的“自肥案”并没有因此而停止,仍在继续。台湾“国民代表大会”的“自肥案”更是震动朝野,影响更为恶劣与严重。1999年9月4日,“国民代表大会”在议长苏南城的主导下,不顾全社会的抗议声浪、不顾新党的反对,三读通过“宪法”增订条文,将本届“国大代表”任期延长2年4个月,并将“立法委员”任期延长为4年。这一“扩权自肥案”的通过,引起台湾社会各界的强烈不满。

为何这一不断遭到批评、争议颇高的议案能够通过?显然“国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们”是其受益者,不用选举就可连任两年多,不仅可节省大笔竞选经费,还可继续享受各种待遇,当然是一件再好不过的事情。在自肥“国大代表”本身的同时,也给予了“立法委员”的利益,即“立法委员”也可顺延一年任期。其实这不过是结成更大的利益联盟,以防止“立法委员”反对声音。

有评论指出,“此一修宪延任案,根本就和改革、理想无关,说穿了是一群贪婪腐败的国代们,配合李登辉‘制宪’三部曲的剧本,演出集荒诞、狂想于一炉的超大型政治闹剧,而李登辉给他们的片酬是延长任期2年4个月的500万元薪资”。

在民众强烈的一致反对声中,国民党中央不得不表示对延任案“痛心”与反对,并“弃车保帅”,开除了“议长”苏南成的党职。苏南成的不分区“国大代表”、“议长”与国民党中常委一个个光环顿时丧失。民进党在此一延任案中也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以反黑金、追求民主进步的民进党是这次扩权自肥案的帮凶,从初期反对到后来极力支持,并以“制宪”、“修法”来合理化其自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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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扩权自肥案”再次显示了台湾民主政治美丽词汇下的丑行及其国民党、民进党与议员之间的共犯结构。2000年新年开始,台湾又演出一场民意代表“自肥案”的丑剧。在岛内“总统”大选举前,国民党与民进党合作在“立法院”审议《地方民意代表费用支给及村里长事务补助费补助条例草案》。

国民党与民进党在这时候审议这一旨在提高民意代表薪水的草案,显然有拉票、买票的用意。在当日的审议过程中,新党议员认为这是为“总统”选举量身定做的“绑桩条款”(即稳定选举的地方基层力量),全力反对。然而,在会场,新党议员却不断遭到国民党“立法委员”与来自四面八方地方民意代表的责骂或威胁。国民党“立法院”工作会主委曾永权更公开表示,让民众睁大眼,看谁反对法案,以示威胁。地方民意代表对新党更是不满,秩序一度混乱,警方不得不出面制止。由于部分民进党“立法委员”突然在最后时刻离席,因法定人数不过半,未能二读通过。

然而,几天之后,尽管有新党的强烈反对,但在国民党与民进党的共同勾结下,这一法案还是在1月11日三读通过。各县市议员、乡镇市民意代表年薪与村里长补助费普遍提高。县市议会议员的年薪(包括研究费、特别费等其他补助费)将从现行的平均151万元调为182万元;县市议长年薪由233万元调高为244万元;乡镇市民意代表年薪平均由49万元大幅提升至71万元;乡镇市代表会主席年薪由85万元调高为156万元;村里长年薪由41万元调高为54万元。未来每年地方民意代表薪水与村里长补助费等总支出将从现在的44亿元增为70亿元,增加财政支出26亿元。尽管台北市与高雄市两市议员薪水相对下降,但在民众看来其待遇仍极为偏高。

这些获得直接利益的地方民意代表与村里长对此表示欢迎,认为合理。然而,民众却有不同看法。一位家庭主妇表示,“这根本就是选举绑桩,这些民意代表、村里长出来选举时口口声声都说是为民服务,当选后却是另一副嘴脸。”一位中小企业主则讲,“肥了民意代表、村里长,却糟蹋了纳税人的血汗钱。”“总统”独立参选人许信良表示,国民党、民进党在没有配套改革的情况下,合作三读通过这一条例明显是为了选举绑桩固票,将使地方派系益加巩固,黑金政治更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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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权势阶层中的民意代表与政府官员收入之高,拥有财富之多,不是一般老百姓所能相比的。其中有多少是合法合理的,有多少是非法得来的,无法得知。但许多民意代表与官员财富来源不明,经常受到外界的质疑却是事实。

台湾行政官员的薪水收入偏高,不断引起社会各界的不满与广泛争议。早在1993年,台湾《商业周刊》就揭露了台湾各级行政首长薪资偏高的不合理性,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但这并没有影响官员薪资的不断增加。1997年,台湾“总统”的月薪(不计特支费)为822万元,“副总统”617万元,“五院院长”与“总统府”秘书长为273万元,副院长为177万元,部长为158万元,政务次长为14万元,常务次长123万元。与发达国家国民所负担的政府首长薪资比较,台湾民众的负担远高于美国与日本。有人计算,台湾“总统”李登辉的直接薪水是美国总统克林顿的两倍;若按国民所得比较计算,台湾人民的负担则是美国人的48倍。以1996年为例,台湾“总统”的年薪为1076万元新台币,远高于美国总统550万元新台币、日本内阁总理660万元新台币、法国总统276万元新台币与英国首相230万元新台币的水准。

台湾这些行政首长除正常的薪水外,还有其他补贴与费用。尤其是“特别费”或“特支费”成为台湾官场一种特权。不仅各级民意代表与行政官员有特别费,就是学校校长与公立医院院长等也有特别费。目前一年政府的特别预算高达五六亿元,一次领取,全部免税,其中有一半不必有报销单据,可以说“随便使用”。民意代表与官员的各种兼职灰色收入与不正当收入,不亚于合法取得的收入,因此台湾的权势阶层大多富有,拥有巨额财富或豪宅的官员十分普遍。

1995年初,台湾《时报周刊》记者对台湾21个县市42位议长、副议长的财力进行了一番深入调查,结果令人吃惊。据资料显示,在42位议长、副议长中,有36位议长、副议长拥有土地666笔,而且有一半以上的人拥有数十处土地,其中南投县议长郑文铜以拥有68笔土地居冠,堪称“大地主”。以土地面积来看,云林县副县长陈国益拥有近8万平方米的土地,独占鳌头。在寸土寸金的台湾,这些土地都是一笔巨额财富,且还会不断增值。这42位正、副议长的存款总额(按其公布的财产计算,不包括其家属名义下的财产)总计达17亿多元新台币,其中台北县议长许再恩与高雄县议长吴鹤松的个人存款均在2000万元新台币以上。另有27位正、副议长名下有企业,其中大多与投资、建筑或营建有关。

这些民意代表本身的薪水待遇已相当高,如台北市与高雄市议员在调薪前,1年薪资收入超过600万元新台币,议长年收入超过850万元新台币。这些民意代表除薪资外,各种补助费五花八门,名目繁多。据统计,“立法委员”除了相当于各部长级近200万元新台币的年薪外,还包括年终奖金24万元、出国考察费20万元,法令研究费10万元、电话费12万元等,总计约达120多万元。即使如此,这些民意代表还不满足,不时提出加薪主张的“自肥条款”。

这些民意代表还有其他变相的收入。按规定,“立法委员”可有四位公费助理,每位助理薪俸年资为24万元及数目不小的奖金,而这些钱也大多流入“立法委员”自己的口袋里。原来,这些助理大多是“立法委员”的家属与亲戚,如太太、儿子、女儿、儿媳、女婿等。而那些不分区“立法委员”(不参加直选,按政党比例分配的名额)一般不问政,也不必聘助理,而助理费照拿。因此,有人估计,一个“立法委员”的年收入可能接近2000万元。

“立法委员”的其他灰色利益与收入就更大,是无法估算的。当然也不是人人有份,那些政商关系良好、地方势力庞大者,最易获得这种利益。

高官厚禄的特殊待遇也可从针对李登辉“总统”卸任后的待遇看得出来。执政十余年的李登辉退出政治舞台时,有关部门已为他卸任后的待遇进行新的预算规划。据台湾“行政院”送交“立法院”审议的预算书,有关“卸任总统礼遇经费”的预算主要包括:1、终身薪俸2024万元(1年);2、“总统”官邸修缮费1300万元;3、房屋租金900万元(1年半);4、寓所事务与侍卫人员办公室租金850万元(1年半);5、资讯设备费353万元;6、卸任后“总统”办公室设备费1348万元;7、卸任“总统”寓所设备费2833万元;8、车辆费500万元;9、保健医疗费335万元(1年半)。这些预算合计总额41393万元。这是在台湾财政赤字不断加大的情况下做出的预算,卸任“总统”享有如此丰厚的待遇,可以说是台湾政治腐败到了极点的集中表现。

李登辉当政12年,已从早期一个寒酸的公务员变成一个亿万富翁,拥有巨额财产。李登辉有多处数千万元至上亿的别墅,有多张值数百万的高尔夫球证,分别持有数千万元的股票与存款,而尚未公开的更不知有多少。2000年1月30日,新党“总统”参选人李敖举行记者会,公开指称,他手里握有一份密件,李登辉在瑞士银行有一个秘密账户,存款高达6000万元新台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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